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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机关优质服务七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服务行为,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启发[2005]23号),经研究决定建立机关优质服务七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群众办事时,被询问的第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合法规范,首问责任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则应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对非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群众办事内容,立即引导群众到相应科室或联系相关人员,确保群众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二、导办代办制

安排专职人员和窗口负责接待办事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及导办代办服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加强专职行政代理员队伍建设,提高代办服务水平,拓展代办服务范围,对属地企业进行指导办理或代理办理。对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重大投资事项,经企业要求,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有关单位代为办理。

三、限时办结制

所有办事项目实行办事限时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量缩短办事时间;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所有办事时限都要对外公布,并报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且被办事窗口或相关单位受理的审批、许可事项,若超出规定时限且事先未向办事对象作出书面说明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视为无条件同意,受理单位必须为服务对象办结有关手续。

四、否定报备制

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受理、核准的,经办人员应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受理、核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经办人员应呈报分管领导,不得擅自否定。对500万元人民币及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予以否定、不予受理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以规范化文书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备案。

五、二次受理办结制

办事对象到我局办事,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的,承办人应当立即办结或受理;可以受理但手续不全的,承办人应向办事对象一次性书面告知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事项,承办人应当即请示有关领导,并告知办事对象是否受理。因承办人首次告知不清,致使办事对象第二次办事依然资料不全,必须变办事对象上来办为承办人下去办,并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六、热点岗位AB角办事制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办理审批、审核、许可、发证、报名等手续的热点办事岗位必须配备AB两名以上业务熟悉,具有相应权限的工作人员,并认真抓好AB角业务知识培训。A角因故不在岗时,B角应自动顶岗办事,在工作时间内保证有人值岗办事,确保服务对象顺利办理有关事项。

七、延时预约服务制

对办事对象申请办理的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审批、许可事项,如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承办人必须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及时为办事对象办结相关事项。对下班前来办事的对象,如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承办人必须延时办公,负责办结。如服务对象因特殊情况,预约在休息日或休息时间申请提供办事服务的,被预约科室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尽一切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如实向申请人讲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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