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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启发[2005]23号),经研究决定建立机关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一、涉企信访举报检查报告制度
因信访举报引起的执法检查,对市30强以外企业,必须建立信访举报书面台帐,在检查前报本单位主要领导书面审查同意后执行;对市30强企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后实施。
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结果备案制度
依照执法职能、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常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施上级部署的执法检查任务,在收文后三日内将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格依照备案的计划和上级部署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内容。并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书面台帐,并将执法检查结果于当月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结果以表格形式主义报,内容应体现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
三、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立卷归档制度
对每个企业的每次执法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记录,并按月归档立卷,执法检查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社会公众均可查阅。
四、涉企行政处罚“调查、决定、执行”三分离制度
对企业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实行调查、决定、执行三分离制度,即调查、决定、执行应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
五、行政处罚自由栽量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执法中,凡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即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处罚种类或虽仅为一种处罚种类,但有具体幅度的,在处罚文书中必须说明量罚理由,并在文书的查明事实方面对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有具体体现。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六、涉会行政处罚预警制度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早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不规范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告并帮助企业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七、涉企行政处罚结果备案制度
对30强以外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其处罚结果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内以表格形式,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表格内容应体现行政处罚案号、被处罚对象、处罚结果。对30强重点企业实行的行政执法检查处罚报告制度按照启政发[2003]28号《市政府关于实行四项制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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