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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安监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1、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的集中排查活动,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矛盾纠纷情况。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接访调处情况分析会,研究制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矛盾纠纷的防范、处置措施。
3、对排查梳理出的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向党组和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并组织力量集中调处。
二、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和归口管理制度
1、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准确解答群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对符合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并根据矛盾纠纷所涉问题、疑难复杂程度决定分流调处或直接调处。
3、属一般的民事纠纷,分流指派给相应的科室调解处理。相应科室应在1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天。
4、属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跨单位的民事纠纷,由局调解办公室直接调解处理。调解办公室应在1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5、属一般的行政争议,分流指派给相应的科室处理。相应科室应在1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6、属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由调解办公室直接受理。调解办公室原则上在2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
1、在接访调处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向局党组和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6)自杀事件。
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2日内填写《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表》,报局党组和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四、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
1、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和本单位调解办公室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严格遵守调处时限,按时办结。办结后应及时向局党组和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原因。
2、相关科室应严格遵守调处时限,按时办结本单位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向调解办公室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五、督查回访制度
1、对分流指派给相应科室调处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提出指导意见,并定期通报分流指派调处案件的承办情况。
2、对经调处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案件,要及时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经对方反映后,应及时召集当事人做好工作,履行协议。
3、对经调处达成协议的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案件,要经常走访当事人,了解情况,避免再起纠纷。
六、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科室和个人,调解办公室组织力量实行逐级责任倒查,提出建议,由局纪检、监察室查处,严肃追究责任,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由局纪检、监察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七、档案管理制度
1、调解组织机构花名册、群众来访登记、调解卷宗、领导与群众听证对话活动记录簿、调处中心工作会议记录和重大活动记录等资料应整理归档。其中调处卷宗必须一案一档。
2、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
3、有关单位要求查阅档案的,必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档案管理者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作好查档登记。
八、调解员学习培训和管理制度
1、建立本单位调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名册。
2、每半年举办一期本单位调解员政治业务知识培训班,积极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
3、调解办公室每月举行一次工作总结会,每季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和政治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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