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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制度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二)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不准参与赌博、嫖娼活动。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机构提供的钱物。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集资、摊派、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六)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八)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九)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或对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十)不准在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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